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情形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救济方式,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行政行为合法性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的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原告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可能给自己或者他人造成不利后果,可以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该行政行为。
一、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停止执行
1.当事人在行政诉讼正式立案之前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经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停止执行;
2.当事人在行政诉讼期间,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已经给自己或者他人造成不利后果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该行政行为,经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停止执行;
3.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但在法院审理之前,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已经给自己或者他人造成不利后果且难以挽回损失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该行政行为,经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停止执行。
二、停止执行判决的效力
一旦法院裁定停止执行,该行政行为即使是有效的,也暂时失去了强制执行的效力,即停止行政执行。这样,原告就有充分的时间来向法院阐明诉讼请求,论证被诉行政行为与法律规定不符,最终获得胜诉。
三、停止执行的条件
1.停止执行不会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2.认为停止执行请求的证据确凿、充分,并足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之处;
3.停止执行的申请具有紧急性或者停止执行有其他特殊理由。
四、拓展知识:如何申请停止执行
1.书面申请:当事人应当在行政诉讼期限内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执行申请。
2.口头申请:当事人不能书写或者不便书写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停止执行申请必须明确说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和事实依据,以及申请停止执行的理由和具体证据。
五、结尾
行政诉讼中,停止执行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救济方式,可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避免被诉行政行为给自己或他人造成不利后果。因此,在行政诉讼中,申请停止执行是必要的,并且要合理、准确地申请,以确保其效果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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